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红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原告:王全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告:安阳市博达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51号院东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常会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恒,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振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赵清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红胜、王全喜与被告安阳市博达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振强、赵清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红胜、王全喜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红胜、王全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红胜、王全喜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闫帅锋 人民陪审员 刘如意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