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玉龙苑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更,任行长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54218116A。 委托代理人:钱大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高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告:李冬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告:朱世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唐河县。 被告:申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唐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被告高广、李冬芳、朱世涛、申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一直没有提供被告高广、李冬芳的有效地址,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核实,主要事实无法查清,且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待明确被告详细地址后,原告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起诉,诉讼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未缴纳,不再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良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