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执行人:北京宠伴儿宠物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蔡伟,总经理。
审理经过
张婷申请执行北京宠伴儿宠物服务中心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439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宠伴儿宠物服务中心支付工资629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宠伴儿宠物服务中心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宠伴儿宠物服务中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婷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宠伴儿宠物服务中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婷申请执行的工资6295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宠伴儿宠物服务中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婷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宠伴儿宠物服务中心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宠伴儿宠物服务中心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婷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婷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宠伴儿宠物服务中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元凯 审判员 刘亚东 审判员 任爱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