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兵,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住宁陕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兵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周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缴纳罚金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对其名下银行、证券账户、不动产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兵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住所实地走访了解得知,周兵系重度残疾人,小儿麻痹致双腿一级残疾,无收入来源。周兵确无履行罚金能力,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周兵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并于本院院综合审判庭就行了终本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923执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