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伏军,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被执行人张胜斌,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伏军与被执行人张胜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胜斌未自觉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伏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胜斌给付申请执行人曹伏军货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张胜斌交纳了案款3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曹伏军,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胜斌于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清偿案件款2000元,直至清结完毕。如债务不能按期偿还,申请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鉴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8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宏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超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