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男,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高中文化,住庄浪县,现住庄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庄浪县,现住庄浪县,系原告朱某妻子。
被告:徐某,女,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高中文化,住庄浪县,现住庄浪县。
被告:丁某,女,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城镇居民,初中文化,住庄浪县,现住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