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诚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098046911J,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123号商住楼1717号房。
法定代表人:曹友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瑜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
审理经过
长沙诚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黄瑜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长沙诚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甬网仲字第4439号裁决书,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2020)甬网仲字第4439号裁决书,被执行人黄瑜海应向申请人长沙诚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手机买断费4599.80元、仲裁费92元,以上暂合计4691.80元;同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查询,同时到梅州市丰顺县、梅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梅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丰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黄瑜海在互联网银行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进行了查扣,已扣划金额137.76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惩戒人员名单。此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长沙诚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案款137.7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