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太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骆乔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0日作出的(2021)桂031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施工劳务费1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4月18日起按照现行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款项时止)。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就施工劳务费170000元、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881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2021.96元。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以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骆乔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邓太阳劳务费170000元、利息7000元及受理费1000元,共计178000元。上述款项分期如下:被执行人骆乔桥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30000元、利息7000元及受理费1000元,共计38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被执行人骆乔桥未按上述计划支付任何一期费用,则申请执行人邓太阳有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三、本案的执行费2478元,由被执行人骆乔桥负担。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债务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311执374号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