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博爱县。
被告:杨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杨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2,随后原告与被告到日本打工,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互不交流,也未培养起夫妻感情,后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但始终未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1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杨某2由被告杨某1抚养,原告不需要承担抚养费。
三、原告张某每月两次探望(时间、方式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商定)。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杨某1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