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书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张臭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书贵与被告张臭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4日立案。原告张书贵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书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书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书贵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雷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颜志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