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安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务农。
被告:壶关县第一中学校,住所地:壶关县南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孟,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斌,山西诚欣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虎龙,壶关县第一中学校政教处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安孝与被告壶关县第一中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现双方协商,因原告李安孝于2007年4月至2020年7月在壶关县第一中学校门房从事门卫工作,被告壶关县第一中学校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安孝生活补助费16800元(1400元×12年)。原告李安孝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安孝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李安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