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栋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李娜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武栋梁诉被告李娜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武栋梁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栋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武栋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栋梁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