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负责人:张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粤湘,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月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月华、向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3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特邀调解工作室对本案进行了诉前调解,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周月华、向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