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李兴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陈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代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王慕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李兴科、陈桂英与被保全人代勇、王慕之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4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代勇、王慕之名下银行账户、玛纳斯县农商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73,057元。申请保全人李兴科、陈桂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5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2021)新2324执保783号案对被保全人代勇、王慕之名下银行账户、玛纳斯县农商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73,05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