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简细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简长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黄小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审理经过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工商、不动产等部门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两套,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9.6331元及执行费8937元未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