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路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农民。
被告:段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路某与被告段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路某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的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路某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