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开成,男,****年**月**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户籍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1年6月4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6日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怀靖检刑诉(20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开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开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10日14时许,李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周开成向其购买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周开成要李某到其位于靖州县××栋××的家中来,当日15时许,李某来到被告人周开成家中,在被告人周开成的卧室里,李某说自己身上没有钱先欠100元钱,被告人周开成表示同意,其拿出一个价值100元人民币(重约0.1克)的毒品海洛因小包给李某,李某在被告人周开成卧室内采用“烧板子”的方式将这个毒品海洛因小包当场吸食了。
2021年6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周开成在回家时被靖州县XX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周开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配合XX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2021年8月12日,被告人周开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开成具有一次贩卖重约0.1克海洛因、前科、立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开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XX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周开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开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一次贩卖价值100元人民币(重约0.1克)的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开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开成协助XX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开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开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周开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夏文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丽君
书 记 员 尹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