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嘉炜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顾嘉炜依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5民初234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7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顾嘉炜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向被执行人顾嘉炜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对被执行人顾嘉炜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一次调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对被执行人顾嘉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对被执行人顾嘉炜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二次调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对被执行人顾嘉炜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三次调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约谈双方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责令被执行人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邮递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案外人代被执行人顾嘉炜履行50,000元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到被执行人顾嘉炜户籍地所属居委会进行调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实际执行到位债权50,000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