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顶山福星现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井青路井营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40642263。 法定代表人:赵均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春,河南倚天剑(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久昌盛建筑施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佳田塞纳城雅苑9号楼19号商铺2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37077281A。 法定代表人:牛犇,总经理。 第三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平顶山福星现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久昌盛建筑施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福星现代建材有限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顾世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