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赛罕区鹿角巷餐饮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维多利万悦城。

经营者:安乐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金宇新天地小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经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赛罕区鹿角巷餐饮店因与被上诉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赛罕区鹿角巷餐饮店于2021年3月22日,以其已与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赛罕区鹿角巷餐饮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赛罕区鹿角巷餐饮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赛罕区鹿角巷餐饮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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