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永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执行人:修晓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永成与被执行人修晓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的(2018)闽0824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本院查明
二、2018年8月8日、2018年11月26日通过全国、全省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人行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无有价证券、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
三、2018年8月10日通过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四、2018年10月20日通过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已通过全省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依法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个人案件共计3件,涉执行标的金额为46666.6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