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阳县柏庄市场七彩服装加工部,经营场所柏庄新市场北排23号。
经营者:马立新
被告:余保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县柏庄市场七彩服装加工部诉被告余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县柏庄市场七彩服装加工部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县柏庄市场七彩服装加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