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02198505191514,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磊责令退赔一案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刑终284号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磊采取了如下措施:
立案后进行了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磊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12日给被执行人张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3、2021年4月14日去临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张磊名下不动产情况,无不动产信息。
4、2021年4月14日去侯马市学府区走访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4月15日委托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轮侯查封了张磊名下位于太原市房产。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止。委托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轮侯查封张磊名下位于晋中市房产,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
6、2021年7月27日查封张磊名下晋XXXXXX车辆,查封期限2021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6日。案外人提出异议,已立案审查。
7、2021年4月15日委托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张磊妻子张X名下位于太原市房产。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2021年6月23日查封了张磊妻子张X名下位于尧都区房屋。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张X以案外人提出异议,已立案审查。
8、8月25日给被执行人张磊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磊有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