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健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周锦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执行人: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1号大诚中药工业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陈茂辉,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彭健桃与被执行人周锦云、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0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锦云、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健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彭健桃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锦云、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周锦云、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很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套房产,所得拍卖款共计1949187.8元。
本院查明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周锦云、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周锦云、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
六、本院对被执行人周锦云、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现场调查措施,没有发现新的可执行财产。
截止2021年6月11日,本案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949187.8元,本案尚未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套房产,所得拍卖款共计1949187.8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周锦云、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莹
审判员 唐勇林
审判员 田忠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楚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