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15日向原告胡某发送了2021年8月2日开庭传票一份。2021年8月2日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胡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