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盘善林,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执行人:肖爱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盘善林与被执行人肖爱军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0327民初1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爱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盘善林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肖爱军给付劳动报酬6400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工商、土地、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肖爱军无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房产另案已查封拍卖,所得价款已分配完毕,车辆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银行存款1936.41元已依法划拨。同时,对被执行人肖爱军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财产调查,亦无其他相应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卿钟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登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