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约,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崔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崔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1500元/月,直至其独立生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经亲戚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崔某2(××××年××月××日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夫妻关系一般,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殴打原告,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2018年2月,原告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遂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崔某1离婚;
二、婚生女崔某2随原告胡某生活,被告崔某1自双方离婚次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女崔某2年满18周岁止(该款每月月底前支付);
三、原被告双方离婚之后,被告崔某1依法享有探视婚生女崔某2的探视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由原告胡某预交),原告胡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