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芦国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信阳市兴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培均,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国周诉被告信阳市兴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国周于2021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芦国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芦国周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晓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