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哈蒙冷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16、17号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6525072Y。 法定代表人:BernardMarieC.Goble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鹏,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淳,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政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88号中铁广园11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32344J。 法定代表人:丁海兵,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哈蒙冷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政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8104.3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8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安徽政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8104.3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61元,由哈蒙冷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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