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百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田志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侯百金与被告田志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侯百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4月23日达成承租出租车夜班协议,协议约定租期为一年,从2020年4月24日至2021年4月24日,原告向被告缴纳抵押金5000元,被告应于租期届满后返还原告抵押金。但原告从2021年4月25日后多次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抵押金5000元,被告不予理会。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和法律文书,因被告名址有误,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退回,现原告又没有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侯百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侯百金已预交,退还原告侯百金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