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丽萍,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增燕、马金海,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傅涛,公民身份号码:XXX,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丽萍与被告傅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丽萍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涉嫌刑事犯罪,原告欲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丽萍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萍撤诉。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650元,全额退还原告王丽萍。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永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俊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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