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兴翠,女。
申请执行人:陈飞霞,女。
被执行人:曹宗耀,男。
审理经过
关于陈兴翠、陈飞霞申请执行与曹宗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1)花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宗耀父亲主动偿还本案债务6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本院通过救助方式救助申请执行人35966元,本案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417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花垣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4执5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