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某,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象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以(2016)柳州狱减字第151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某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44.9分。该犯系累犯。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从严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覃海用 代理审判员 段 静 代理审判员 李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欧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