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某,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象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以(2016)柳州狱减字第151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某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44.9分。该犯系累犯。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从严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覃海用 代理审判员  段 静 代理审判员  李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欧传霞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