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青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健,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青峰与被告张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刘青峰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青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青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青峰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梦雪 书 记 员  刘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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