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青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健,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青峰与被告张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刘青峰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青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青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青峰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梦雪 书 记 员 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