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壹贰叁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T8M972。

经营者:黄锡琼,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霭芬,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鋆,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钊,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山市沙溪镇壹贰叁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壹贰叁中心)与上诉人吴**领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9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壹贰叁中心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判决吴**领向壹贰叁中心支付车辆价格评估费489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壹贰叁中心要求吴**领支付车辆价格评估费4890元缺乏依据,是错误的。吴**领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定损,金额为38704元。吴**领认为定损金额远远低于实际维修价格,吴**领通过微信向肖某发送《理赔告知书》,肖某通过微信向壹贰叁中心员工李雅鋆发送《理赔告知书》,均认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过低,吴**领要求委托第三方物价公司进行定损。第三方物价公司对价格进行评估后,由壹贰叁中心员工李雅鋆向肖某发送评估维修项目清单,吴**领同意壹贰叁中心按照肖某向其发送的经第三方评估的维修项目清单进行维修。如果没有吴**领的委托或者授权,壹贰叁中心是无法向第三方物价公司进行打价的,吴**领亦不可能同意壹贰叁中心未经第三方评估的维修项目进行维修,这是生活常理。据此,吴**领应当向壹贰叁中心支付车辆价格评估费4890元。

被上诉人辩称

吴**领辩称:1.根据壹贰叁中心在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最后一页提到的65000元是包含价格评估的。2.评估报告书修理费是103130元,而壹贰叁中心实际代收的评估费用调整到65000元,可见该评估报告书是没有发挥作用的,唯一的作用是壹贰叁中心依据该报告书的换件项目列表制定的修理范围。

吴**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壹贰叁中心继续履行修理合同并将涉案汽车修理至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事实与理由:吴**领曾把撞坏车头部位的涉案车辆送至壹贰叁中心维修,但壹贰叁中心至今未将涉案车辆修理完好。目前涉案车辆主要存在水温升高、空调无冷风、气囊报错、方向机异响、方向盘跑偏、发动机抖动严重、发动机护板缺失等问题,导致涉案车辆不能正常使用。吴**领认为,拿回一辆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不符合修理合同的目的。涉案车辆到壹贰叁中心处进行的是受损部位整体维修,壹贰叁中心应将涉案车辆受损部位全部修复,至此才达到交回车辆条件和维修费用支付条件,而不是罗列一张不能完全修复车辆的维修清单并据此进行维修。该维修清单通过保险公司员工发给吴**领,维修清单是办理保修理赔所用,与本案修理范围不具有一致性,壹贰叁中心根据该维修清单进行修理显然不能完全修复涉案车辆。

壹贰叁中心辩称:一、关于本案的维修范围。涉案车辆是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损的车辆,与普通维修的车辆不一样。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损的车辆,先由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再维修。保险公司最初的定损金额为38704元,双方对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告知书》均无异议,《理赔告知书》上明确注明“附带定损单一份”。所以,在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告知书》时,吴**领已经知道维修项目的范围,维修项目已经固定。由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过低,吴**领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了第三方机构对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第三方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单所载项目进行评估鉴定,所以评估鉴定项目就是定损单上的项目。壹贰叁中心的工作人员李雅鋆于2018年8月10日通过微信把维修项目清单发给肖某,肖某把维修项目清单转发给吴**领,吴**领在一审中也确认该事实。维修项目清单上所载的维修项目与价格评估报告书上所载的维修项目完全一致。为此,本案的维修范围就是价格评估报告书上所载的维修项目。二、关于壹贰叁中心是否已经完成维修义务。2018年11月21日,壹贰叁中心第二次把维修好的车辆交付给吴**领,但吴**领以试车为名,一去不返。虽然吴**领多次通过电话或者微信告知壹贰叁中心汽车存在问题,但一直没有把车开回双方当面确认存在何种问题。即壹贰叁中心第二次把车辆交付给吴**领后,一直未能再对车辆进行检查确认。而吴**领却一直以车辆存在问题为由拒付修理费。为此,壹贰叁中心的维修义务已经完成,吴**领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至于吴**领上诉提出按照维修清单并不能修复好涉案车辆的问题。如前所述,在维修范围已经固定的情况下,壹贰叁中心已经按照维修项目进行维修,而壹贰叁中心于2018年11月14日出具的报价清单中的项目与双方确认的维修清单上的项目并无关联,不属于壹贰叁中心的维修义务。

一审原告诉称

壹贰叁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领向壹贰叁中心支付修车费103130元及利息(以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一审诉讼中,壹贰叁中心变更主张的维修费为65000元,并增加诉讼请求:判令吴**领支付壹贰叁中心车辆价格评估费4890元。

一审被告辩称

吴**领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壹贰叁中心继续履行修理合同并将涉案车辆修理完好。一审诉讼中,吴**领明确其主张修理完好的标准为解决以下问题:电子故障(显示出错)、水道故障导致水温升高、空调故障没有冷风、方向盘跑偏;维修费约3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领是粤T×××××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的车主。2017年6月11日,吴**领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粤T×××××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受损。此后,吴**领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肖某介绍到壹贰叁中心修理涉案车辆。车辆拖运至壹贰叁中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经评估,于2018年8月2日出具理赔告知书,告知吴**领粤T×××××号车辆的定损金额为38704元。壹贰叁中心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太低,便委托中山市志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的损失进行价格评估,评估公司评估后将电子版的维修清单发送给壹贰叁中心。2018年8月10日,李雅鋆将维修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肖某,肖某将维修清单转发给吴**领,吴**领确认收到肖某转发上述物价表。2018年8月30日,肖某在微信上询问吴**领:“吴总,那台车那车行那里,他说那65000是最实在的价钱了哇……你看一下要不要修。”次日,吴**领在微信回复肖某:“你通知他修吧。我这几天忙,还没有时间过去。”肖某问:“你要不要过去确认一下?”吴**领答:“按照他发的清单,你先帮跟进。”壹贰叁中心确认是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是已经经过吴**领同意,吴**领对此予以否认。

吴**领虽确认收到肖某发送的维修清单,但称壹贰叁中心将《维修清单》发给肖某,肖某再将《维修清单》发给吴**领,该过程是属于壹贰叁中心协助吴**领办理保险理赔的其中一个行为,该行为应属于保险合同的范围,维修清单的内容与本案修理范围不具有一致性。也就是说,维修清单仅具有办理保险理赔的作用,壹贰叁中心不能完全依据维修清单对本案涉案汽车进行修理。

壹贰叁中心称维修涉案车辆后,2018年11月5日将涉案车辆交回吴**领验收,吴**领当场试车后发现车辆仍存在电路故障等问题,壹贰叁中心便要求吴**领多开几天,如发现其他问题一并修复。吴**领试车一周后,将涉案车辆交回壹贰叁中心返修。2018年11月14日,壹贰叁中心工作人员在对车辆进行检查后通过微信向吴**领发送报价单1张,要求吴**领支付该报价单所载的空调风机、空调蒸发箱总成、后空调电脑、右前坐椅风机、右侧车镜、电动方向机总成(待检)、可度正时调节器(待检)、左后叶子板、后杠喷漆等费用及拆装仪表台、拆装防盗喇叭、拆装其他及换件的工时费,合计24800元(电动方向机总成按组装件7200元计算)。因吴**领对该报价未表示同意,壹贰叁中心遂于2018年11月20日左右将涉案车辆交还吴**领并要求吴**领支付维修费,吴**领试车后说有问题,但既不把车拿回来修,也不给钱,当时吴**领的朋友说先开一周再试试,一周后壹贰叁中心再次追讨修车款,吴**领仍不给,双方为此发生矛盾。

吴**领称其在第一次收到车后,开了一个小时就发现方向盘拍片、仪表盘报错,其马上联系壹贰叁中心,壹贰叁中心让其多开几天,后来壹贰叁中心一共列举了13项问题,在第一次拿车一周内其又把车拿给壹贰叁中心,当时壹贰叁中心说一两天修好,大概7到10天后,壹贰叁中心通知其拿钱去提车,但其不确定车辆是否有问题,就叫壹贰叁中心把车送到其公司,试过没有问题再付款。但是试车后发观还有问题,壹贰叁中心对此也知道,让吴**领把车拿回去修。之后壹贰叁中心报价再修空调要另外再给19000多元,吴**领拒绝。过了几天壹贰叁中心就找人开了两台车来堵住吴**领的车。后来吴**领就不敢把车拿给壹贰叁中心修理。庭审中,吴**领确认车辆仍存在的故障为水温升高、空调吹不出冷风、方向机有异响及跑偏、发动机抖动及发动机下面的护板缺失等。

壹贰叁中心称其11月14日列举的报价单前四项就是空调故障的原因,但具体的原因是车辆在停车场放太久,挡风玻璃损坏,车内进水,有些零件被老鼠咬坏,跟事故是没有关系,其他的项目跟吴**领所称的故障无关,有两项为待检项目,所有项目同之前双方确定的维修清单无重叠。因此其已完成了全部维修项目,吴**领回应称平常人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和掌握车辆故障情况,吴**领拿车后相隔一段时间才发现车辆故障并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壹贰叁中心继续履行修理合同的主张并不过分,车辆尚未修好,维修费支付条件尚未成立。因双方就车辆维修费支付问题及修理合同继续履行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壹贰叁中心遂于2019年1月14日诉至一审法院。一审诉讼中,吴**领提出前述反诉诉求。

再查,壹贰叁中心的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李雅鋆为其员工。

另查,肖某在2018年8月份发送给吴**领的维修清单共包含拆装前杠及附加等24项修理项目及前保险杠皮等92项换件项目。该维修清单载明的维修项目同评估报告中所列维修项目完全一致,价格也一样。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领申请对涉案车辆是否已被修复并达到通常使用要求进行鉴定,但吴**领以鉴定价格过高为由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修理合同纠纷。壹贰叁中心与吴**领虽未签订书面修理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双方均予以确认,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壹贰叁中心的诉讼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壹贰叁中心的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维修范围。壹贰叁中心主张维修车辆前其已通过肖某将维修清单发送给吴**领,吴**领也向肖某表示“按照他发的清单,你先帮跟进。”因此,维修范围应当是维修清单所列的项目。吴**领称壹贰叁中心将维修清单发给肖某,肖某再将维修清单发给吴**领的过程是属于壹贰叁中心协助吴**领办理保险理赔的其中一个行为,该行为应属于保险合同的范围,维修清单的内容与本案修理范围不具有一致性。也就是说,维修清单仅具有办理保险理赔的作用,壹贰叁中心不能完全依据维修清单对本案涉案汽车进行修理。而是应该将修复到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的维修合同洽谈时,肖某一直在中间进行沟通传达,而吴**领在收到肖某发送的维修清单后表示“按照他发的清单,你先帮跟进。”,该行为应当视为吴**领对维修清单的认可。同时,虽然保险合同和维修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维修合同的范围决定维修的金额,而维修的金额是保修理赔的依据之一,因此保险合同和维修合同所依据的维修范围应是一致的。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的维修范围即为2018年8月10日李雅鋆发送给肖某的维修清单。

关于壹贰叁中心是否完成了维修义务。壹贰叁中心其已将所将所有维修清单上的项目维修完毕,吴**领称最后一次交车后,经试车发现车辆仍存在电子故障(显示出错)、水道故障导致水温升高、空调故障没有冷风、方向盘跑偏等问题。壹贰叁中心对吴**领该主张不予确认,称其虽然在2018年11月14日通过微信向吴**领发送报价清单1份,披露车辆仍存在空调风机、空调蒸发箱总成、后空调电脑、右前坐椅风机、右侧车镜、电动方向机总成(待检)、可度正时调节器(待检)、左后叶子板、后杠喷漆、拆装仪表台、拆装防盗喇叭、拆装其他及换件等。但认为其2018年11月14日所列清单中后杠喷漆为吴**领第一次领车后新产生的故障,电动方向机总成和可变压时调节器为待检项目,上空调风机、空调蒸发箱总成、后空调电脑、右前坐椅风机四项虽然和空调故障没有冷风有关联,但产生的原因是故障的原因是车辆在停车场放太久,挡风玻璃损坏,车内进水,有些零件被老鼠咬坏,其他项目和吴**领所称的故障无关联。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双方修理合同确定的范围就是维修清单列举的项目。首先车辆交付后,吴**领称仍有故障,但其所述的故障为其单方陈述,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一审法院对其陈述的故障项目不予认可;其次,壹贰叁中心虽自认2018年11月14日所列清单中只有上空调风机、空调蒸发箱总成、后空调电脑、右前坐椅风机跟吴**领所称的空调故障没有冷风存在关联,但壹贰叁中心认为这四项和双方维修前确认的维修清单上的项目无关联,吴**领也未能举证证明壹贰叁中心2018年11月14日所列维修清单中的维修项目和双方维修前确认的维修清单上的项目有关联,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吴**领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收到车辆后车辆仍存在与维修清单上维修项目有关联的故障,一审法院认为壹贰叁中心已经将双方维修前确认的维修清单上的项目维修完毕,吴**领要求壹贰叁中心继续履行维修合同无事实依据。

关于壹贰叁中心主张的维修费用及利息,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涉案修理费为65000元,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壹贰叁中心已经完成双方修理合同确定的维修义务,吴**领未及时支付65000元维修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支付维修费用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对壹贰叁中心要求吴**领支付65000元维修费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自此之后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关于壹贰叁中心要求吴**领支付车辆价格评估费4890元的问题。双方未对车辆价格评估费进行过约定。壹贰叁中心主张其经吴**领同意后在车辆维修前委托中山市志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评估维修范围并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并提交价格评估报告书、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虽该价格评估报告书载明委托人为吴**领,但诉讼中,壹贰叁中心确认是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无证据证明其是经过吴**领的同意或授权进行该项评估,吴**领亦否认其曾委托鉴定评估,故壹贰叁中心该主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壹贰叁中心以此为由要求吴**领支付车辆价格评估费4890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双方诉求,有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吴**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壹贰叁中心支付修理费6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壹贰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吴**领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36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36元,合计3398元,由壹贰叁中心负担1256元,吴**领负担2142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壹贰叁中心。反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吴**领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壹贰叁中心于2018年11月21日向吴**领交还涉案车辆,此后吴**领未再将车辆开回壹贰叁中心检测或返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领将涉案车辆交由上诉人壹贰叁中心修理,双方形成修理合同关系,故本案为修理合同纠纷。关于维修范围的问题。壹贰叁中心在维修车辆前已向案外人肖某发送维修清单,并由肖某转发给吴**领,吴**领也确认已收到肖某发送的维修清单。在肖某通过微信告知吴**领65000元已是最低维修价格并询问吴**领是否修理后,吴**领亦向肖某表示“你通知他修吧”、“按照他发的清单,你先帮跟进”。由此可见,吴**领实际上已同意按维修清单的项目进行维修,并同意维修价格为65000元,故本案中涉案车辆的维修范围即为维修清单上记载的项目范围。吴**领主张上述维修清单是办理保险理赔所用,与本案修理范围不具有一致性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壹贰叁中心称其已完成维修清单的项目,吴**领则认为涉案车辆仍存在水温升高、空调无冷风、气囊报错、方向机异响、方向盘跑偏、发动机抖动严重、发动机护板缺失等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壹贰叁中心于2018年11月21日向吴**领交车,此后吴**领未再将车辆开回壹贰叁中心检测或返修。在壹贰叁中心主张已完成维修清单项目的情况下,吴**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交车后涉案车辆仍存在维修清单项目范围内未修理的问题。其次,虽然壹贰叁中心于2018年11月14日向吴**领发送的报价单载明的空调风机、空调蒸发箱总成、后空调电脑、右前坐椅风机与空调问题有关联,但上述项目并不属于维修清单中的维修范围。再次,壹贰叁中心已于2018年11月21日向吴**领交还涉案车辆,即便目前车辆存在上述问题,也不排除是交车后其它因素所致,不能证明是壹贰叁中心未履行相关维修义务。综上,吴**领要求壹贰叁中心继续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壹贰叁中心要求吴**领支付65000元维修费及相应利息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关于壹贰叁中心要求吴**领支付车辆价格评估费4890元的问题。虽该涉案价格评估报告书载明的委托人为吴**领,但吴**领否认其曾委托评估,而壹贰叁中心也确认该次评估系由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是经过吴**领的同意或授权进行该项评估,故壹贰叁中心主张该评估费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壹贰叁中心、吴**领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2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沙溪镇壹贰叁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负担50元(已预交),上诉人吴**领负担2632元(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