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桥区糖果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轧南屏(原告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嘉熹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委员会副主席。

被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云南路52号(现46号)。

法定代表人:路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何莉与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何莉诉称,1.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元,利息按约定的年息9%计算,自2019年5月11日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承诺利息9%。2019年5月1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0元,年利息9%,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福利计划划款回执单。截至目前,二被告仍未向原告返还本息。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要求返本付息,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南开区育梁道18号,本案应当由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在红桥区,故本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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