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秀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恩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雷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安家庄村雷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1542569W。
法定代表人:王帅,经理。
被告:王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波,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泰市小协镇安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安家庄。
法定代表人:王恩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训,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秀荣与被告王恩海、新泰市雷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雷山公司)、王帅、新泰市小协镇安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协安家庄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被告王恩海及被告王恩海、新泰雷山公司、王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波,被告小协安家庄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秀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坐落新泰市小协镇安家庄村的322770平方米的荒山、林地和土地(地籍图号3970.00—39550.00)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河南荒山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至2052年3月14日止、南山土地及荒山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至2049年3月14日止、原流转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至2049年12月31日止,地上林木{1、核桃树约20000棵;2、山楂树约800棵;3、桃树、杏树若干;4、柏树(公益林)}原告享有所有权,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将上述承包地及地上林木权属登记到原告名下;2.判决被告清除自有财物,将诉讼请求第1项所列承包地及地上林木、地上附着物{5、水泥路约7公里;6、水池10个;7、变压器30一台;8、高压线约2公里(20根)、低压线3900米(25根杆子);9、护林房(所有);10、鸡棚12间;11、院墙3公里;12、扬水站及配套设施、水泵;13、石墙等其他雷山、雨山地上附着物}交付给原告;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4.鉴定、保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原告承包了坐落新泰市小协镇安家庄村的322770平方米的荒山、林地和土地(地籍图号3970.00—39550.00),原告依约支付了承包费,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未交付承包地及地上林木、地上附着物,未完成权属转移登记,催告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被告辩称
王恩海、新泰雷山公司、王帅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未经原流转户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当时村民代表开会也是随便找人签字,不是真正的村民代表签字,按有关法律规定,公益林不允许转让,原告对公益林不享有所有权,假设协议有效,原告违反协议约定,经被告多次催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拒不配合,也不接受移交,更没有按约定支付承包费,视为原告已经放弃转让协议,答辩人不存在违约。
小协安家庄村辩称,村委不存在违约情况,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2年3月15日,王恩海(以下简称乙方)与小协安家庄村(以下简称甲方)签订的《河南荒山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一、甲方将河南荒山(即雷山、雨山)面积约600亩承包给乙方,期限50年;二、乙方承包期间五年要绿化50%,十年绿化完成,绿化品种自定;三、乙方向甲方交竞标金额壹佰元;……六、南山荒山四至为:东至:雷明村西山顶顺水为界;西至:南岭村南山顶顺水为界;南至:雷山顶迪子峪顺水为界;北至:雨山底,承包地为界;七、合同期满后甲方需要留用在以质论价归甲方所有,并现金支付给乙方,如继续发包乙方有权利优先承包;八、违约责任:承包期间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合同,不得无故终止合同,若一方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伍佰元整;九、本合同未尽事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小协安家庄村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王恩海签字并按手印。
2013年3月11日,王恩海(以下简称乙方)与小协安家庄村(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土地及荒山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一、承包面积及四至:甲方将本村南山土地30.2亩承包给乙方。四至为:东至横山地;西至南岭村地界;南至王敏春、王永安(大)原承包地;北至:光明水库;二、承包期限:承包时间为30年,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43年3月10日止;三、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付给甲方2013年至2017年全额承包费3万元;以后每年交一次承包费;2018年至2022年按每年每市亩220元;2023年至2027年按每年每市亩230元;2028年至2032年,按每年每市亩240元;2033年至2037年按每年每市亩250元;2038年至2042年按每年每市亩260元。每年承包费于阳历12月31日前付清。如遇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承包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小协安家庄村代表人加盖手戳并加盖公章、王恩海签字并按手印。
2014年8月1日,新泰市人民政府为王恩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号:***,该证记载:发包方:小协安家庄村;承包方代表:王恩海,身份证号码:***;承包期限:1999年2月5日至2029年2月5日止;承包地实测宗面积(亩)484.17亩,承包地总数(块)2;承包地情况:南岭地:地块编码***,实测面积(亩)480.33亩,南岭地:地块编码***,实测面积(亩)3.84亩。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注销。鲁(2018)新泰市不动产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权利人:新泰市雷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权利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权利性质:经济林,面积:194820m2,使用期限:2006年9月30日起2056年9月29日止。该不动产权证已被注销。2014年2月12日,新泰市林业局为王帅颁发鲁新林证字(2014)第**号,该林权证记载: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小协镇安家庄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王帅;坐落:新泰市小协镇安家庄村村南;小地名:雨山;面积:204亩;林地使用期:50年;终止日期:2063-3-29;四至:东至:沟,衡山村地界,南至:沟,王恩海承包山林界;西至:南岭村山林界,石墙,山脊分水线为界,北至:水库南岸,石坝。该林权证已被新泰市林业局注销。
2019年5月12日,小协安家庄村出具“安家庄村原雷山经济合同转包的情况简介和特别说明”一份,该特别说明内容为:由于我村村民王恩海同志资金短缺的原因,对原雷山的承包经营已无法继续履行。经多次洽谈、协商,由李秀荣(身份证号码:**)接手转包王恩海(身份证号码:***)全部土地及山林,具体事项如下:1、承包方一次性支付王恩海地面附属物设施及林木补偿金计约200万元;2、王恩海不再拥有该土地的经营和收益权,自签订新合同之日起不再向村集体缴纳承包费;3、合同转包后新的承包费额度上浮,具体金额以合同为依据;4、新的承包自签订新合同之日起将承包费缴至村集体。以上内容请各位村民代表审议,如同意请在《小协镇安家庄村原雷山经济合同转包的决议》上签字确认。同日,小协安家庄村出具《小协镇安家庄村原雷山经济合同重新发包的决议》,本村村民代表于2019年5月12日对是否同意原村集体承包给王恩海的经济合同重新发包等事宜进行了表决,表决采用签字同意的方式。本次会议应到代表30名,实到23名,同意重新发包的村民代表22名,占应到村民代表的73%,同意的村民代表超过了应到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符合“村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的法定规定。村民代表22人均签字摁手印。
2019年5月27日,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王恩海,身份证:***、新泰雷山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1542569W,法人代表:王帅,股东:王鹏、王永杰与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李秀荣身份证:**、发包方(以下简称丙方)小协安家庄村签订《转让协议书》一份,原承包户王恩海(甲方与丙方签订“河南荒山承包合同”、“土地及荒山承包合同”及流转土地)因资金短缺的原因,对上述合同的承包经营己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并经丙方所在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经新泰市小协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达成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定立本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小协镇安家庄村雷山约600亩荒山、南山土地30.2亩、甲方流转(农户)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转让范围包括(地块名称河南荒山【即雷山、雨山】坐落安家庄南山荒山面积600亩;南山土地面积30.2亩;甲方流转(农户)的土地:包括但不限于地上附着物、公益林及所有固定资产等,详见附后清单);二、转让期限:1、原承包户的河南荒山承包经营权年限为50年,即自2002年3月15日起至2052年3月14日止。转让后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33年(转让期限不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2、原承包户的南山土地及荒山承包经营权年限为30年,即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43年3月14日止。转让后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24年(转让期限不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经乙方与丙方协商,承包年限延长至30年,延长至2049年3月14日止;3、原流转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30年,转让后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10年(转让期限不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经乙方与丙方协商,承包年限延长至30年,延长至2049年12月31日止;三、转让费:转让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180万元。包括地面附属设施、林木补偿及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延长“南山土地及荒山承包”的承包期间,经乙方与丙方协商,按原甲方与丙方的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流转农户的土地,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不再向流转户支付流转费用1万元每年,由乙方与丙方按签订承包合同支付给丙方转让2万元费每年;四、支付方式和时间:乙方采取下列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乙方采用现金转账方式支付转让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双方签订协议之日,并且在乙方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代表:王恩海,证号:**”、“不动产权证,权利人:新泰雷山公司,证号:鲁【2018】新泰市不动产权第**号”、“林权证林地使用权人、林木所有权人、林木使用权权利人:王帅,证号:鲁新林证字【2014】第**号”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支付50万元,余款130万元于2019年阴历年底前付清;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签订协议之日将转让所有的标的物交付乙方;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丙方(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3、上级发放的公益林补助款由甲方享有。4、甲方在转让给乙方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5、甲方在转让前所转让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担保等影响转让标的物权限的情形,否则视为违约,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6、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7、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8、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9、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10、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11、合同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如乙方不能承包,需对乙方的所有资产进行评估,由新承包方向乙方支付资产费用;八、违约条款:违反本协议条款,即视为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九、争议条款: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3种方式解决: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备案、批准后生效;十一、其他条款: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批准单位各执一份。资产明细表(四至界限内所有资产):1、核桃树约20000棵;2、山楂树约800棵;3、桃树、杏树若干;4、柏树(公益林);5、水泥路约7公里;6、水池10个;7、变压器30一台;8、高压线约2公里(20根)低压线3900米(25根杆子);9、护林房(所有);10、鸡棚12间;11、院墙3公里;12、扬水站及配套设施、水泵(水利局争取项目,上面投资,我建设,有无偿使用权);13、雷山、雨山地上附着物全部无偿使用;四至界线:东至横山土地,以沟为界;西至石墙内(包括石墙);南至石墙内(包括石墙);北至环库路;移交证件如下:不动产证书:编号:***;鲁(2018)新泰市不动产权第**;权利人:新泰雷山公司;坐落:新泰市小协镇安家庄村;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权利性质:经济林;用途:有林地;面积:194820平方米;甲方:王恩海、王帅、王涛签字按手印,新泰雷山公司加盖公章;乙方:李秀荣签字按手印;丙方:小协安家庄村代表人王恩洋签字并加盖公章;批准方:新泰市小协镇人民政府农业经营管理站加盖公章。
2019年5月28日,山东斯诺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李秀荣)转入曹锡文(小协镇工作人员)账户400000元。2019年5月29日,王恩海、王涛、王帅为李秀荣出具收到条一份,该收到条记载:今收到李秀荣购雷山、雨山,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计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此款由李秀荣账户打入小协镇党政办曹锡文农村信用社账户号码为:6**8,收款人:王恩海、王涛、王帅,2019年5月29日。同日,王恩海、王涛、王帅为李秀荣出具收到条一份,该收到条记载:今收到李秀荣购雷山、雨山,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计贰万元整(20000元),此款打入王涛账户为:6**9,收款人:王恩海、王涛、王帅,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14日,王涛为李秀荣出具收到条一份,该收到条记载:今收到李秀荣购雷山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收款人账户卡号为:6***9,收款人:王涛,2019年6月14日。2019年7月19日,王恩海、王涛、王帅为李秀荣出具收到条一份,该收到条记载:小协镇安家庄村雷山、雨山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转让款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收款人:王恩海、王涛、王帅,6***9,王涛建行(协庄分理处)。2019年8月20日,王恩海为李秀荣出具收到条,该收到条记载:今收到李秀荣购雷山核桃园,转让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收款人:王恩海,2019年8月20日。2019年6月26日,李秀荣向小协安家庄村交纳承包费20000元。
庭审中,王恩海提交案外人《荒山(土地)承包合同书》8份,主张于1999年11月1日小协安家庄村与案外人王永陆等签订《荒山(土地)承包合同书》,其中合同约定土地属于涉案土地范围内。
为查明案情,本院依职权对小协安家村委主任王恩洋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一份。王恩洋陈述,与李秀荣签订《转让协议书》中四至与新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的宗地图(地籍图号3970.00—39550.00)一致。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对调查笔录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原、被告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性质及效力问题;二、被告是否应将涉案荒山、林地和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交付给李秀荣;三、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李秀荣违约金。
关于争议的第一个焦点。关于《转让协议书》的性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情形,两种承包方式均可以创设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进行登记。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问题,其土地承包合同不具有创设物权的效力,而是属于一般的债权合同,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遭受侵害的,承包人只能基于合同行使债权请求权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该权利具有物权性质,因此,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依法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李秀荣与王恩海、新泰雷山公司、王帅、小协安家庄村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属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问题,亦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故,不具有创设物权的效力,而是属于一般的债权合同。故,李秀荣请求确认对坐落新泰市小协镇安家庄村的322770平方米的荒山、林地和土地(地籍图号3970.00—39550.00)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李秀荣主张其中河南荒山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至2052年3月14日止、南山土地及荒山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至2049年3月14日止、原流转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至2049年12月31日止,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2002年3月15日,王恩海与小协安家庄村签订的《河南荒山承包合同》;2013年3月11日,王恩海与小协安家庄村签订《土地及荒山承包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非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他人利益,属有效合同。
本案中,李秀荣与王恩海、新泰雷山公司、王帅、小协安家庄村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非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他人利益,提前经发包人小协安家庄村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新泰市小协镇人民政府同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转让协议书》属于有效合同。王恩海辩称《转让协议书》未经过原流转农户同意,村民代表通过决议系伪造,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王恩海的抗辩属于无效合同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的第二个问题。关于涉案《转让协议书》中四至问题。根据李秀荣与王恩海、新泰雷山公司、小协安家庄村签订《转让协议书》后,新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的宗地图(地籍图号3970.00—39550.00),与本院对小协安家庄村王恩洋调查笔录的四至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一致,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是否应将涉案荒山、林地和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交付给李秀荣的问题。因《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李秀荣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转让款等义务,王恩海、新泰雷山公司、王帅、小协安家庄村在收到转让款后,应按照《转让协议书》约定向李秀荣交付涉案土地承包地{四至:见《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地籍图号3970.00—39550.00)}及地上林木、地上附着物{1、核桃树20000棵;2、山楂树800棵;3、桃树、杏树若干(以实际交付时棵树为准);4、柏树(以实际交付时公益林情况为准);5、水泥路7公里;6、水池10个;7、变压器30一台;8、高压线2公里(20根)低压线3900米(25根杆子);9、护林房(以实际交付时房屋数量为准);10、鸡棚12间;11、院墙3公里;12、扬水站及配套设施、水泵(以实际交付时设施为准)},并应按照《转让协议书》约定协助李秀荣将上述承包地及地上林木权属登记到李秀荣名下。
关于争议的第三个焦点问题。《转让协议书》约定违约金100万元明显过高,应予以调整。李秀荣请求经济损失,以已付680000元为基数,以最后一次付款时间即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恩海、新泰市雷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王帅、新泰市小协镇安家庄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涉案承包地{四至:见《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地籍图号3970.00—39550.00)}及地上林木、地上附着物(详见附表)交付给原告李秀荣,并协助原告李秀荣将上述承包地及地上林木权属登记到原告李秀荣名下;
二、被告王恩海、新泰市雷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王帅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秀荣违约金(以6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秀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恩海、新泰市雷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王帅、新泰市小协镇安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