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守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系辽宁凡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辽宁中海康**物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华佗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守晶诉被告辽宁中海康**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守晶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守晶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守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元由原告吕守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