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华轶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三杨村徐公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周训华,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良根,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葛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华轶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葛新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葛新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葛新华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166.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费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