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隆运运输服务部清算组。
负责人:黄丽霞。
审理经过
2020年8月17日,上海隆运运输服务部的股东上海海事大学以上海隆运运输服务部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隆运运输服务部进行强制清算。2020年9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上海隆运运输服务部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23日指定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清算组。上海隆运运输服务部清算组于2020年11月5日在《文汇报》刊登上海隆运运输服务部清算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公告刊登之日起90日内,截止申报期届满无人申报债权。2021年5月24日,上海隆运运输服务部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未接管到任何上海隆运运输服务部的资料或财产,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经调查无法对上海隆运运输服务部进行清算,向本院申请终结上海隆运运输服务部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隆运运输服务部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亦未接管到上海隆运运输服务部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上海隆运运输服务部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上海隆运运输服务部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隆运运输服务部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