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所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冶,泰来县大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所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第三人:王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第三人:孙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第三人:王超,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所臣与被告李所财、第三人王娟、孙琪、王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所臣以与李所财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所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丁品学 人民陪审员 闫长海 人民陪审员 薛 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安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