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好(中国)自由贸易实验区罗山路1502号。 法定代表人:穆矢,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仲裁委员会(2021)衢仲金网字第1489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勇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李勇归还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6笔借款到期未还本金合计1800元、借期内利息合计45.25元;二、被执行人李勇归还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合计56.17元(2021年1月4日起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1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三、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仲裁案件受理费3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勇承担。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待有被执行人或其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仲谦 审判员 杨晓辉 审判员 禹胜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