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

被执行人欧阳大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剑河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兵与被执行人欧阳大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8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9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欧阳大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兵制作费30339元,案件受理费649费及申请执行费355元,但被执行人欧阳大坤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5月6日、6月25日三次提起网络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欧阳大坤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欧阳大坤在剑河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欧阳大坤在该区无购房和预购登记,无住房记录。经查被执行人欧阳大坤均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二、查明欧阳大坤的烧烤店已停止经营正在转让,欧阳大坤在剑河县承接有污水处理工程,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结算,但该工程系广州市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与革东镇政府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再分包部分工程给欧阳大坤实施,按签订合同革东镇政府该项工程款只能付给广州市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但目前财政困难,工程款未能拨付,我院已下裁定至广州市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冻结该笔工程款,待业主方革东镇政府支付工程款后协助代为扣划。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欧阳大坤限制高消费。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剑河县展牙村进行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欧阳大坤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的上述执行经过和措施反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经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线下调查,并对已查明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本案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欧阳大坤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黔2629执1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院在网络平台中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