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轶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高俊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顾月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许轶明与被执行人高俊峰、顾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俊峰、顾月琴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许轶明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748679.89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9887元,合计1768566.89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由撤回执行申请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505执32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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