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广玉,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执行人:斯钦巴图,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朱广玉与斯钦巴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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