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代玉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任以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代玉琴与被执行人任以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黔032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代玉琴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9000.00元本金以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以岗银行存款10559.85元,并发放给申请人代玉琴,剩余的8640.15元,申请执行人代玉琴和被执行人任以岗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在一年内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黔0323执77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