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志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广东天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杜克飞。
审理经过
原告陈志宝与被告广东天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陈志宝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志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志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0元,由陈志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