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淑梅,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恩学,肇源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永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丁爱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淑梅与被告王永坤、丁爱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 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何淑梅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淑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8元,减半收取计5069元,由原告何淑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姗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昭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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