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袁晓伟,男,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伟伟诉被告袁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赵伟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伟伟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园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员 江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