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县南洲华南五金交电商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经营者:周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东堤尾*号附*号。
被告:湖南吾匠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202号(二期R-3)。
法定代表人:周鹰。
审理经过
南县南洲华南五金交电商行与湖南吾匠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南县南洲华南五金交电商行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县南洲华南五金交电商行诉至本院后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县南洲华南五金交电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计206元,由南县南洲华南五金交电商行负担。